第二章 脱罪辩护03 (第1/2页)
在我国以及世界各国的版权法律中,都有关于限制著作权的一些内容,为剽窃者提供了辩解理由和脱罪依据,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三条:
一、出于个人学习、研究、欣赏,以及教育、公益、研究相关目进行的复制和小范围传播的,在不侵害著作权的前提下,可以未经允许直接使用他人作品;
二、为了“介绍、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”,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引用他人的作品;
三、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及表现形式,不保护其思想观念。
第一条曾经只是为盗版提供了便利,在互联网的今天,网络发表的无门槛和随意性则让很多被发现的抄袭者在“未真正发表不算抄袭”、“只是转载”的狡辩中逃脱了惩罚。
第二条的“适当引用”,其实也是“合理使用”方式中的一种, 判断引用是否“适当、合理”,主要根据“是否规范注释出处”、“使用目的是否合理”、“引用比例是否适当”来判断。
“是否注释”的判断难点,在于是否“规范”不同领域尺度有所不同,难以界定,也就有抄袭者利用其中的模糊性行抄袭之事实。
“使用目的”的合理性,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规都做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: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,如果不是为了介绍评论、分析论述或教学等目的进行的摘要式的简短引用,而是一种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后,所产生的新作品内容不具备原创性,仅为摘抄、汇编或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,即构成剽窃。目的本身并不难界定,新产生的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,和摘抄到底是否算作侵犯著作权,仍然是容易有争议的灰色地带,
“引用比例”的多少,各国根据具体情况(如不同艺术作品形式)做出了相应的规定,如果超过所规定的比例,也构成抄袭侵权。我国《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对引用比例的规定如下:
“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,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,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;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,但古体诗词除外。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,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,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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